英国公证 英国公证制度 英国公证人 英国教会公证人 英国公证律师 英国律师公证 英国国际公证人 英国公证人分类
导读:英国的公证制度起源于教会,在英联邦范围及其海外属地有着重要的影响意义。1.教会法影响英国公证人制度的原因英国是个判例法国家,无统一的公证法规。并且由于更多地保留了传统,在不列颠王国本土,除威尔士地区外,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公证都处于教会管辖之下。在这些地区,公证人依然按照传统分类方法划为三种:第一种是普通公证人;第二种是地区公证人;第三种是教会公证人。前两种公证人,是由英国国会在19世纪分别通过的三个
英国公证制度起源于教会,在英联邦范围及其海外属地有着重要的影响意义。
1.教会法影响英国公证人制度的原因
英国是个判例法国家,无统一的公证法规。并且由于更多地保留了传统,在不列颠王国本土,除威尔士地区外,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公证都处于教会管辖之下。在这些地区,公证人依然按照传统分类方法划为三种:第一种是普通公证人;第二种是地区公证人;第三种是教会公证人。前两种公证人,是由英国国会在19世纪分别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1801年、1833年、1843年法令)设立的,公证人迄今仍受这些法令约束。对于教会公证人而言,则依然适用传统的教会规则。三种公证人虽然适用不同的法律,但都同时受教会的管辖。
这种公证制度之所以还受教会管辖,渊源于欧陆国家早期的婚姻、继承、财产等事务受教会管辖的历史传统。11和12世纪形成的新的教会法体系,对英国今天的公证制度影响仍然可见一斑。教会通过对圣事的管辖权,逐渐发展出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则体系;通过对遗嘱的管辖权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则体系;通过对教会有薪圣职的管辖权逐渐发展出财产法律体系;通过对誓言的管辖权逐渐发展出契约法律体系;通过对于罪孽的管辖权逐渐发展出关于犯罪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同时,与这几种管辖权相联系,又发展出司法程序方面的规则体系。例如,在婚姻关系方面,教会认为,由于全部家庭关系都要建立在婚姻圣事的基础上,因此有必要确定这件圣事的精确性质。所以教会法对婚姻订立、婚姻的有效与解除、分居、子女的合法化以及婚姻财产等都有管辖权。再如,在遗嘱方面,遗嘱的订立是作为宗教行为对待的,由此教会对遗嘱同样具有管辖权。教士聆听“遗言”,证明遗嘱,充当执行人和管理人,并作为教会组织以及执掌慈善功业的受托人而接受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要向教会法院呈递有关账目。为了宗教的或慈善的目的接受遗赠的受托人要受到教会法院监督。教会对遗产继承领域享有广泛的管辖权。教会还通过赠与和税收以及它自己的农业、制造业和商业实体获得了巨大的财富。此外,教会法院还寻求并获得了对于世俗契约的广泛管辖权。当事人往往在其达成的契约中包括了一项“信义保证”条款,强调教会契约法应得到遵守。教会以其法律规则及行使广泛管辖权的事实,对世界各国都发生过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英国法和美国法上的普通法婚姻乃是教会法婚姻的一种遗存。英格兰教会法院确立的对动产继承在实质上的排他管辖权,这种状况甚至在英国宗教改革之后仍然存在,它赋予英美继承法以一种不同于欧陆继承法的特征。
教会法的影响对英国是如此深刻,以致在现代英国公证制度中,要成为一名正式授权的公证人,必须取得英国大主教委任。在英国,公证人所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及契约。这些领域里教会法的作用如此之大,以致有关的公证事务很自然地纳入教会的管辖视野中。
2.教会具体管辖公证事务的方式
英国(威尔士除外)还保留了三种公证人资格。即普通公证人、地区公证人和教会公证人。
(1)普通公证人
英国的普通公证人是按照1801年法令设立的。这种公证人可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全境内进行业务活动,但是要在伦敦斯克莱温公会管辖区内执行业务,还必须取得该公会的许可,并经过该教区主事的确认。
普通公证人资格由教会主事办公室授予,授权证书要由教会主事办公室注册官副署,并经过英国大法庭的书记官颁布才能有效。一个英国公民要取得普通公证人资格,应当经过5年的实习期间。即先要与一名开业公证人订立为期5年的书面合同,为其担任书记员或实习生。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须将合同文本连同合同见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送交教区主事或其代理人归档,承办人要在合同上作背书说明。附誓的书面证言必须在教区主事庭上公开宣读,见证人须宣誓,保证自己的证言绝对真实。与此同时,申请人亦须在教庭前宣誓,保证忠于事业。履行这一手续后,即可注册为普通公证人。
(2)地区公证人
地区公证人是根据三833年国会法令设立的。
成为地区公证人的前提必须是诉状律师。但是地区公证人的资格取得不必像普通公证人那样必须有公证实习生经历。按照规定,凡居住在伦敦皇家交易所10英里以外的诉状律师均可向教区主事请求担任地区公证人。申请书须附有两名公证人签署的鉴定书,认定申请人适宜出任公证人。同时,该项申请还须征得银行家、商人以及该地区其他居民的支持。但是,该地区开业的其他公证人可以要求驳回申请。倘若有两名以上公证人联名或分别提出驳回请求,教区主事就应慎重其事。一般情况下,只有申请人达到任职要求,且该地区公证人人数不足时,教区主事方可同意其申请。
地区公证人的开业区域受到明确限制。按照法令规定,地区公证人只能在伦敦城外、威斯敏斯特各教区领袖、南沃克郡以及皇家交易所10英里以外的英格兰某地开业。具体地点及区域由授权书载明。
根据1833年法令,在英国威尔士地区还存在着另一类地区公证人。这类公证人由大法官办公厅所辖皇家书记官指定。申请充当这类公证人者限于已获开业许可的诉状律师。申请人须向皇家办公厅或皇家书记官提交申请书、任职能力的证明、距申请日最近的年度执业报告,并须缴纳一定的费用。申请书至少要有10位治安法官、银行家、商人以及本地区居民代表的附署。如果该地区已有2名以上公证人开业,申请人应通知他们。上述公证人或公证人协会可以提出反对意见,由大法官办公厅皇家书记官裁决。
(3)教会公证人
教会公证人是由教会的传统规则保留下来的一项制度。此制存在于英格兰。按照规定,英格兰教会法庭的记录官、大主教的法律秘书,以及其他为教会公证事务所必需的人,均可被指定为教会公证人。教会公证人不必从法学院毕业生中招收。指定教区公证人的权力属教区主事。
英国曾是“日不落帝国”,教会管辖公证事务的制度随着英国在海外殖民扩张而传播到殖民地。按照有关规定,教区主事有权指定某个人在英国的殖民地进行公证活动。被指定者可以不经过公证实习生阶段,亦可以不具备诉状律师资格,但必须具备教区主事所要求的较好的公证业务能力。不过,如果海外殖民地存在公证人协会之类的组织,受指定者欲从业还应得到其许可。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制度完全是按照英国模式建立的,公证人从律师中选任。在英国统治下,香港律师欲担任公证人,须本人提出申请,至少有30名社会知名人士签名的推荐信。申请经港英当局审查同意后,由公证人缴纳一定的费用,按察司登记官为其在特别簿册上登记,再报英国大主教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方可正式执行公证人职务。在公证书的效力方面,公证人在英国本土或其海外殖民地制作的公证书在英国统治的所有区域内有效。在英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的司法协定时,公证书则在该他国有效。
如欲查询更多有关英国公证制度的资料,请与我们的专业顾问联络,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点击联系本网专业律师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