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文书是将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件的证明文件,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登记、审核、加章、转递后,供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事务自八十年代初,中国司法部委托八位香港律师开始,目前中国委托公证人有三百二十五位实际进行委托公证事务,承担了出具所有送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件的业务,其业务范围涵盖了民事、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证明继承、收养、赠与、委托、董事会决议、买卖、收购、文件复印件与原本无异、中英文一致等等。
1992年,中国司法部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开始承办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业务。
根据中国司法部1995年2月24日颁布,2002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96年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委托公证文书,均应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才能发至内地使用。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委托公证文书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登记、审核、加章、转递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委托公证事务。凡经上述程序,内地各有关部门均承认其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业务由具有丰富经验的内地公证员和律师承担,主要办理如下事务:
●对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依照内 地法律和相应的证明格式进行审核及加章转递。
●就香港公证文书在内地使用的有关问题,与内地的公证文书使用机构进行联系和协调。
●对申请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出具推荐审核意见。
●参与中国委托公证人的管理与培训,对委托公证人的年度注册以及延长、中止或取消委托等问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出具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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