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无法亲临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贷款手续时,我们应当要求其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以确保委托书的真实性。因此判定委托公证书的真实性和效力便成为贷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首先、从各地公证的发文机关及程序上判定该公证书是否合法。
在现在的贷款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是内地的公证书,由内地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出具,效力及于全国范围。以前的公证机关完全按照行政区划成成设立,有最高级的国家公证处,市级有市公证处,各区县有区县的公证处。但根据去年新实施的《公证法》,该模式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不再按照行政区划成成设立,二是按照统筹布局,合理设立的原则建立公证机关,并取消了公证机关的上下级关系设置,将公证机构设置为独立的证明机关,并对名称都做了相应修改。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处已经更名为长安公证处,原天津市公证处已经更名为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原天津市河西区公证处已经更名为天津市河西公证处。现在全国范围内的公证机关已基本完成了更名工作,如在贷款工作中在遇到**市公证处、**市**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的效力就值得怀疑,需谨慎对待。
随着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经济联系的日趋紧密,港澳台人士在内地购房,办理贷款日益增多,由港澳台地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也成为日常贷款中一种常见的公证文书。
我国实施的是一国两制制度,香港特区实施的法律制度是与大陆地区实施的法律制度截然不同的,在香港特区没有设置像大陆地区一样的公证制度,建立公证机关,其实施的是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制度。该制度的规定,香港居民在内地实施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中国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该委托公证人是在香港执业十年以上并熟悉中国法律事务,通过中国司法部的考核取得“内地认可的公证人”资格的资深律师担任,“内地认可的公证人”资格的考核每三年一次,考核通过者的名单在中国司法部的公告上予以公布,已备查阅。经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还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方为有效。也就是说在判定香港地区的公证文书是否能在内地使用,首先应该判断该公证文书是否由具有“内地认可的公证人”资格的资深律师出具,是否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如符合该两项条件,该公证文书合法有效,反之无效。
澳门实施的是与香港一致的“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制度,也是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在内地使用。
台湾地区实施的公证制度比较特殊,即不同于大陆地区的公证制度,也不同香港、澳门实施的“内地认可公证人”制度。根据台湾的公证制度,公证机关有两种,一是由台湾地方法院设立的公证处,二是依法设立的民间公证人,民间公证人主要由通过考核的执业律师担任。台湾地方法院设立的公证处和依法设立的民间公证人均可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正本交当事人。公证书副本由法院设立的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交至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在通过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将副本寄往大陆公证员协会,大陆公证员协会再将副本寄往文书使用部门,通过上述程序得到的公证文书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我们在认定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时,不能简单的以受托人所持的公证书正本为依据判断其效力,必须结合经上述途径传递到的公证书副本来加以判断,认定公证书是否有效。
在国外办理的委托公证,主要有两种:一是,我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并未加入该国国籍的,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公证,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可以直接在国内使用。二是,外国公民包括已加入该外国国籍的华人,提交公证书,应当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且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同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馆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应为有效,即需经过一次公证,二次认证该公证文书方为有效。
其次、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公证书文的格式,看其是否合法有效 。
公证文书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其格式是由国家统一规定,根据公证文书的格式也可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我在此讲述一下内地出具的公证书格式,内地的公证文书是由封皮、里页和封底三部分组成。封皮正上方有“公证书”三个字,正下方是公证处名称。里页是公证书的证词,证词由标题、编号、正文、落款和印章四个部分组成,印章包括公证处的印章及公证员的签名章,公证处的印章是圆形的红印,图章的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公证机构名称,名称前段文字在五角形上方自左而右环行,公证处三个字自左而右横排在五角星下方。公证员的签名章,是蓝色的的长方形印章,长4.5厘米、宽2.5厘米,不加边框。在整本公证书的左下方有公证处钢印,该钢印是从封面至封底垂直透体加盖上去的,因此每页公证书均有公证处钢印。该钢印的格式与公证处的印章基本一致,只不过其直径为4厘米,比公证处的印章略小。
在进行形式审查时,很重要的一项就是通过公证文书的编号的唯一性,咨询出文机关查证该公证文书的真伪。
最后、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公证文书的内容是否明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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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上述两项判断核实了该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后,应当对公证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查证公证文书的内容是否明确,可行。在进行实质性审查时,首先应审查受托人的身份,查证受托人是否是委托书中指定的受托人,可根据身份证号码的唯一性来进行核对。其次要审查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间,委托事项应包含购买房屋,申请银行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对受托人从事的上述范围内的一切签字行为均予以认可。委托权限应该是对委托事项的具体和明确,如明确受托人购房时购买什么类型的房屋,购买什么位置的房屋;申请贷款时如向那个银行申请贷款,申请多少额度的贷款等。委托期间也是实质内容中重要的一项,在委托期间内受托人从事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以认可,超出委托期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不发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委托期间应当适当,建议明确为从委托书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时止。
通过上述三个途径足可判断公证书的真伪,判断委托关系是否成立有效。如在座的各位通过上述内容仍难以确定委托公证书的效力,把委托公证书给我司,我司给大家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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