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内地公证制度有以下不同:
香港公证制度不要求公证人对公证事项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只是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公证人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香港法律也没有授予他们进行调查的权利。而内地则要求公证人通过对公证事项的实体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明,最大限度地预防纠纷的发生。因此,即使对在香港形成的域外证据办理了公证,也不能将其与在内地办理的公证等同对待,仍要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认证。另外,要求在诉讼中对在香港形成的证据办理公证,也有违“公证亲历性”原则。这种纯属事后补救的公证要求,在司法实务中很难达到真正的公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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