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官司,在调查、取证渠道不便利的情况下,审查当事人身份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甚为重要。在继承、收养等官司中,须要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身份证明;婚姻官司,须要当事人提供其结婚证,注销离婚判决的,须提供有关婚姻状况的公证;财产官司,须要当事人提供有关所有权证明;债权官司,当事人如是法人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法人证书;当事人委托诉讼的,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须办理委托手续。由于港、澳、台出具公证的官方、半官方、民间机构较为混杂,其证明有真伪,效力有强有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等有关规定,将港、澳、台的有关的证明和公证单位文书效力概述如下:
(1)香港:内地驻香港机构如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招商局、华润公司的工作人员,可由其所在机构出具证明。香港中华总商会、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教育工作联合会的会员可由其所在社团出具证明。当事人可委托下列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证明与公证。这些律师证明与公证大陆予以承认,他们均有自己统一格式,人民法院如对以上律师证明文书真伪发生怀疑,可到省司法局公证处联系,由公证处与香港经办律师联系,并寄去影印件,由经办律师作出辨明真伪的答复。
(2)澳门:内地驻澳机构如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三个机构可为其职工出具有关证明。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等四个社会团体,可为本社团的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有关证明。有关婚姻状况证明可由澳门司法事务室隶属的第一、第二、第三及海岛市民事登记局(以地区划分)出具《结婚资格证书》。另一种同为上述机构签发的《无结婚登记证明》,这证明只是证明当事人未曾在某一民事登记局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但不证明当事人是否曾在其他登记局办理过婚姻登记或已结婚未曾登记,因此说,此种证明效力较低。
除上述大陆驻澳机构,澳门社会团体以及澳葡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予以承认外,其他澳门商社性质的机构所作的证明文件都无效。澳门同胞办理公证事宜可到香港找上述所列律师进行公证或委托代理事宜。
(3)台湾:对证据的原则是,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依照大陆法律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的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书,可作为证据,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可通过适当的途径变换名义。
对下述机关出具的文书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台湾公证机关或法院出具的公证书,认证知情人的声明书。(2)台湾户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与原件相符的户籍誊本影印件。(3)台湾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检验证明书和地方法院出具的尸体检验证明书(均为原件)。另外对于其他部门出具的文书,可根据所办理的公证内容的具体情况作为参考。
台湾同胞如须办理代理事宜的,可通过福建与台湾律师合办的蔚理律师事务所直接进行代理;或通过台湾、香港律师合办的设立于香港的海峡两岸法律服务公司转大陆律师代理;或委托台湾律师到香港设立的大陆开办的中国法律服务公司(香港)有限公司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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