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已经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不必须,取得之后还必须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方可在国内政府部门使用。以下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如何办理。
案例
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海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公司)拟在深圳投资设立一家外资企业,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负责办理在深登记事宜,他在红盾网上查询登记流程时,看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张某不了解何为主体资格证明,于是他来到工商部门咨询。
工商部门的说法
张某遇到的是如何取得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问题。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即为外国投资者注册地政府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规范如下:
(一)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三)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加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四)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目前深圳的做法是提交经台湾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公证文件。
张某提交的海虹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首先需经国际公证机构公证,再经由英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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