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北京一中院起诉。但在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案件中,起诉必须提交经原告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代理手续,而这些公证认证程序可能不能在一个月内办妥,故起诉可能因手续不全而不被受理。而办妥程序后再起诉,则可能已超过30日的法定起诉期限。
对上述问题,可进行如下处理:在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如来不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原告委托代理人可在起诉时先提交未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要求为原件),以免超过起诉期限,同时尽快办理起诉手续的公证、认证程序,办理后应及时提交。
这里所称的起诉手续为起诉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类似我国的《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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