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碰到两件涉外审判公证认证的事情。上午是一个法官给我电话,问一个德国证据的公证认证办的如何了?在德国,公证人也是律师,谢天谢地,公证办出来了,在去就近的领事馆办认证。德国公证人纳闷了一下,这些证据什么要公证?在德国,域外证据提交给法庭,无需公证认证,无论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可以。当然,如果提供伪证,会被严厉追究。
下午是把一个证据的公证认证要求,再三解释给日本律师听。有一个证据,是在日本形成,要公证认证。日本的同行说公证人没这个业务,做不成。然后也不理解,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我总不能回答,中国伪证多,为了防止伪证,必须公证认证。就说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公证认证,证据作废。日本律师听了头很大。
最高法院规定,所有域外形成的证据都要公证认证。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公证认证,对方会不质证,法院就不采纳该证据。这是一个相当保守落后,而且不实际的一个规定。按这个规定执行,几乎所有的涉外案件都没法查清事实,涉外审判形同虚设。因为不是所有的证据,外国的公证机构都可以公证的,而缺少某个不能公证的证据,这个案子如何判呢?我想之所以出台这个规定,是因涉外比较少,担心伪证多,因此对涉外证据提高门槛,但现在都地球村了,还有这个限制真是作茧自缚。对于证据,应该是一个开放性体系,只要能证明事实的,都应开明接受,同时对于作伪证的,予以制裁(包括设立民事伪证罪),这才符合审判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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