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因此,澳大利亚等海外国家出具的文书在中国使用,必须经过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认证之后方可在中国合法使用。
一、办理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馆认证的程序:
凡由澳大利亚有关机构出具并将送往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的各类文书,均须按照以下3步程序办理认证后方为有效:
第一步,当事人向当地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
第二步, 由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驻各州、领地办事处进行认证;
第三步,由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对上述已认证的文书进行再认证。
送往中国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各类文书如已在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驻各州、领地办事处办理了Apostille(附加证明书),在征得接受方同意后可直接使用,无需驻澳使、领馆再进行认证。
二、受理认证申请的范围:中国大使馆领事部受理首都领地、南澳州和北领地的居民和法人提出的申请。居住在其他各州的居民和法人应分别向中国驻悉尼(新南威尔士州)、墨尔本(维多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珀斯(西澳州)、及布里斯班总领事馆(昆士兰州)提出申请。澳外交贸易部驻有关州、领地办事处地址请查阅澳外交贸易部官方网站http://www.dfat.gov.au/contacts.html
三、申请认证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黑色水笔填写《公证、认证申请书》1份。
(二)本人身份证件(护照或公民证书、有效签证页等)复印件1份。
(三)经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驻各地的办事处认证过的文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四、认证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公司商务类认证应同时提供有关公司注册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签发日3个月有效,经使馆认证后,自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
(三)申办外籍儿童送往中国寄养,请提交经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驻各地的办事处认证过的由被寄养儿童父母签署的《寄养委托书》(内容包括:父母姓名、国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寄养理由、接受寄养人姓名、地址、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寄养年限、寄养费用等)以及被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护照、父母护照及澳签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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