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摩亚在80年代末通过有关境外公司注册的法令,在一九八七年及次年颁布国际公司法及相关法例。而后为更简明且符合亚洲市场之需要,国际公司法修改诸多规定:允许使用中文名称和章程,注册股本可以为100万美元,并无收取任何附加的政府资本税费,且萨摩亚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无论多少,其政府年费都不变。 萨摩亚签署了南太平洋区域经贸合作协议并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建立了特别贸易关系,大多数出口产品享受免税待遇。类似的还有对欧盟国家出口的科托努协议和对美国、日本出口的一般性特惠制关税协议。
基于以上优势,很多中国投资者把目光转向萨摩亚。随着中国利用外资的进一步深入,为了规范投资主体资格,限制“假外资”的出现,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制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因此,以萨摩亚公司投资中国,设立外资公司,就必须对其主体资格文件进行公证认证,程序如下:
1、由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对萨摩亚公司文件进行公证;
2、然后交由英国外交部认证;
3、最后拿到中国驻英使馆认证。
经过以上三步完成之后的文件拿到中国来使用才是被认可的。
萨摩亚公证认证的整个周期一般在15-20工作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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