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及非成员国的文书拿到非成员国使用,都需要进行使馆认证。目前中国尚未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因此严格意义来讲,只要涉及到离岸公司的材料拿到中国大陆来使用,就必须进行公证认证。
一般需要办理离岸公司公证认证的场合:
1、在中国大陆设立外资代表处、外资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在法院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域外形成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
3、申请商标、专利
以海外公司名义申请商标、专利,以及相关转让、复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离岸公司公证认证材料使用的部门一般是:商务、工商、税务、法院、商标、专利等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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