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一起公证纠纷案——银川市民陆某状告西夏区司法局一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但陆某不服判决于日前提出上诉。
2003年5月1日,陆某与银川火车站兴盈批发市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市场北区2号东107号房及展厅租给陆某做经营场所。后双方因展厅的租赁价格及采暖费欠缴等问题产生分歧,批发市场有关人员便将陆某的承租房锁住。2004年11月22日,批发市场委托西夏区公证处对陆某所租赁的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西夏区公证处经现场勘验,作出公证书。但陆某认为,这份公证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其所作勘验笔录未对物品进行逐一清点,仅以“若干”表示,不符合公证的有关规定。当时,西夏区公证处是西夏区司法局的下属单位,2007年10月16日,陆某将西夏区司法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该公证书,同时赔偿因其未登记财产给他造成的损失9988元。2008年1月17日,西夏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
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案中的公证行为发生在《
公证法》实施之前,但起诉在《公证法》实施以后。法院认为,按照公证行为发生时的《公证条例》及起诉时的《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公证书应当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以行政程序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今年3月,法院依法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对于陆某认为公证行为有错误,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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