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例离婚补充协议公证
一、背景简介
二○○九年春节前夕,当事人冯某来到我处,要求申办用于房产过户的公证,当公证员问她具体需要办理哪项公证时她答不上来。公证员在接待中了解到,她与前夫薛某二○○六年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住房一套,房款首付由冯某父母代为支付,余款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贷款,按揭贷款的还款截止时间为二○二三年三月。二○○八年初冯某与薛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就该套住房的归属做出处分。二○○八年十月,薛某因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薛某入狱后,归还房贷的责任实际由冯某一人承担,而以她目前的个人收入要持续支付月供有些力不从心。冯某来公证处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公证途径,将这套房子的产权归属其个人所有,这样她可以在月供不济时便于处置该房产。
二、案例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与解析
清楚了冯某的公证目的后,公证员审查了她提交的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法院对薛某的判决书等材料,并从专业角度判断认为应当为其办理离婚补充协议的公证,因为俩人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该处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现在只能以公证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当事人遗漏处分的财产作出补充约定。但公证员深入考虑后发现:1、冯某自述其想法已征得薛某同意,但因薛某在外地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既不能自己来也无法委托他人来公证处表达他的意志,公证员没法通过正常途径与其取得沟通,因而根本无法得知他对这件事的真实想法。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该套住房正处于抵押期间,所有权人对房产的处分权受到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除非冯某清偿所有贷款,而冯某清偿贷款确有其困难。为此,如要公证,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应书面表示同意或直接作为第三方参与协议的签订。3、冯某提供的法院对薛某的判决书是一审刑事判决书,是否生效,如生效其执行情况如何均不得而知。基于这三点,办理公证存在一定难度。
为了消除申办公证的障碍,冯某与薛某服刑监所取得联系,希望以电话方式让薛某向公证员表明签约和申办公证的态度,但遭到狱方的拒绝;冯某又与贷款银行进行了协商,银行明确表示这是当事人冯某与薛某之间的私事,不会参与也不会出具书面同意的证明;而法院出具的证明上虽确认了薛某因未在法宝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一审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罚金还有10万元尚未清缴。
由于当事人申办公证条件的障碍未能排除,公证员如果拒绝受理无可厚非,因为:1、协议类公证必须是签约各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在各方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能受理并进行公证,做不到这点公证行为无从实施。2、鉴于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不愿就当事人对抵押房产归属问题达成离婚补充协的意向做出书面同意表态,而冯某自身又不具备一次性还贷的能力,公证机构从审慎原则考虑,不能不负责任为当事人出具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公证文书。3、法院对薛某的判决书中判罚的罚金倘未清缴,该房产作为薛某与冯某的共同财产要全部约定给冯某一人,作为对价,冯某应当对缴纳罚金负有责任,在罚金清缴前该房屋所有权不得随意加以变更。
(二)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上述拒绝理由,单纯从公证原则和办证程序上讲应该是充分的,但为民服务是我们一贯的宗旨,越是在困难面前越能体现我们落实宗旨的决心,同时也更能体现我们的服务水平。我们考虑的不能仅是自己工作的便利和按部就班的工作模式,我们更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证服务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尽力争取说服当事人克服困难给予配合,想方设法把当事人的难题解决好。
我们经过慎密思考,与当事人冯某进行多次沟通并得到她配合后,设计了如下的解决方案:1、公证员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补充协议时,推定薛某对于协议约定内容(即将房产产权约定给归冯某一人所有)与冯某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因为不设定这个前提,公证员将无法为当事人起草协议,下一步工作也就无法开展。2、征得冯某同意后,将离婚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设定为“自冯某还清全部银行贷款,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生效”。出于谨慎考虑,让冯某设法先筹集全部还款资金存于银行,提交相关存款证明给公证处,以示签约诚意。这样既可避开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也可以使当事人从内心给予慎重对待。3、法院所判薛某罚金未缴部分,让冯某在签约前催促薛某缴清或由冯某代为缴清,并将法院出具的清缴证明提交公证处。4、由公证员与冯某一起去薛某服刑监所,实地征询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若公证条件成就,薛某对协议内容无异议,并自愿办理公证的话,公证员即当场受理公证申请,并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将公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等环节合并在一起,破解了薛某不能自己来公证处申办公证的难题。只是如果薛某不同意签约或公证的话,公证员将承担公证不能的风险。
冯某将足额清偿银行贷款余额的存单和法院出具的薛某应缴罚金已清缴的证明提交公证处后,两名公证员带着公证申请表、受理单以及打印好的离婚补充协议等资料,随冯某来到薛某服刑的监所。薛某在阅读了公证员带去的离婚补充协议后,表示完全同意,公证员当场受理了冯某与薛某就离婚补充协议提出的公证申请,并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薛某还书面委托冯某代为领取其应获得的公证书。
(三)公证成效
在这件公证实例中,由于公证员的严格把关,敦促当事人清缴了拖欠法院的罚金,帮助促进了法院判决的执行。公证书出具后,冯某清偿了银行全部贷款,持公证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的产权已如愿转归其个人所有。这样,冯某还款所筹资金既可通过售房立即偿还,也可以房产抵押方式妥善加以处理,既解决了她离婚后房产归属悬而未决的问题,也使她摆脱了只有还贷义务却没有单独处置房产权利的困境。
三、案后启示
(一)、公证应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为服务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在办理公证业务中,公证员不能过于计较自身利益的得失,唯有这样才可能突破固有的习惯思维,能动地站在当事人的位子思考问题,设计出既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证要求,又能在社会生活中起到实际作用的解决方案。
(二)、在公证实践中,既要打破框框,创新思维,又要保持必要而适度的审慎,全面考量办证风险。公证员要把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灵活运用于公证实践,既要尽力为当事人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又不能脱离法律和公证规范对我们的要求,更要对促进业务,给公证发展带来帮助。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励练,提升把握大局,应对各种不同情形的能力。
(三)、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在负起专业责任的同时,也要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执行法院判决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它包含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发现当事人处分财产与法院判决有牵连时,有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法院判决中的义务,使公证发挥更强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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