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在2004年的时候,有一当事人拿着一份《遗嘱公证书》找到我办理继承公证。遗嘱的大至意思是“祖母将自己的一处房产遗赠给两个孙子刘甲与刘乙”。现在立遗嘱人已过世,当事人要求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并且刘甲要求继承整个房产,而刘乙则表示放弃继承房产。当时我说不能这样办,还没等我说完,当事人表示“遗嘱说了将上述房屋留给我们二人,现其中一人放弃,当然就是另一人全部继承”。我说:“刘乙放弃受遗赠的房产份额是可以的,但他做出弃权表示以后,他的受遗赠的份额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你们的祖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刘甲是她的孙子,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他不能继承刘乙放弃受遗赠的份额。《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事人听了以后明白了其中道理,并按照遗嘱办理了共同继承。
赵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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