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2日某文化公司与某传媒公司于签订了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某文化公司将拥有版权的28集电视连续剧《寻找证人》以每集4500元的价格转让给某传媒公司,共计人民币126000元,自此某传媒公司取得安徽地面独家播映权。2010年12月6日两家公司又签订了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变更协议),就原签订的安徽地面独家播映权合同作废,某文化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经济损失。双方重新约定,某文化公司将《寻找证人》28集电视连续剧在安徽卫视上星后,安徽地面二轮播映权无偿转让某传媒公司。但是某传媒公司违反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在某文化公司将该剧卫视上星前,就在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率先播出,给某文化公司造成损失。某文化公司为日后向法院诉讼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特向合肥市中安公证处申请对2011年2月18日19时34分至21时20左右在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影视内容名为《寻找证人》的电视连续剧第18集、第19集影视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二、办证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办证程序规则的规定。2011年2月18日19时,两名公证员随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来到合肥市古井假日酒店2703室,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赵某打开该房间的电视机,调制到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由赵某操作公证处提供的“SONY”小型摄像机,对2011年2月18日19时34分至21时20分左右在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片名为《寻找证人》的电视连续剧第18集、第19集影视内容进行拍摄。拍摄结束后,本处两名公证人员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共同来到合肥市的一家影视文化公司,将赵某所拍摄的内容刻录成光盘,刻录结束时间为2011年2月19日13时45分。随后公证人员与赵某对所刻录的光盘进行了封签。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光盘附在公证书后。
三、办证心得
1.管辖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发生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此案,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是完全可以受理的。基于保全证据公证书是日后作为证据使用,应考虑法院对公证效力的认识,建议不宜异地办理证据保全,因为法院在采证上存在很大差异。所有我们要尽量避免。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
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具备,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关系,若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则不应受理。公证机构只对经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公证,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3.证据保全公证现场办理时特别注意事项
(1)依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场进行保全公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场,其中一名必须是承办公证员。
(2)该案因是对影视资料进行保全,需要摄像,在现场所使用的摄像器材公证人员应提前检验,重点检查摄像机的内存卡或者储存器是否清空、摄像器材使用是否正常,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操作。
(3)摄像结束后,应及时将所保全的内容刻录成光盘,依据当事人的需求将光盘刻录成一式几份,并由公证人员现场封,并在封签处签名。
(4)在制作工作记录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操作过程,详细描述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被保全的影视信息等内容。
四、公证启示
启示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地避免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启示二:办理此类公证,为防止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在受理阶段应特别告知申请人公证处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只作为今后处理该事情的一个重要证据,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认定,公证处不对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和侵权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判,对将来的判决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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